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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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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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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bert@46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請問這位大哥. 既然是執法過當. 並且沒有必要. 代表於法不容
您要如何稱此行為?


『中和分局』認為執法過當,但該警員若不合處置仍可往上申訴。
另外, 執法過當一般屬於警察執法內規, 並非一般認為的『於法不容』的意義... 不過, 該警員日後處理此類事件更當小心點。

另, 您還沒解釋說明, 您扣了該警員動用『私刑』這麼大的帽子是來自於哪部分?
還是您要收回這句話?
舊 2010-04-19, 08:03 P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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