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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沒人說檳榔西施是對的.
更正一下你對此案警察可"採行"的手段
警察大學的葉教授都說了..民眾如果有辱罵員警,妨礙公署的行為,員警應該以現場錄影或錄音蒐證,之後再由法院來裁判,才不是像該員警被對方言語激怒後向民眾動粗.更何況對方還是女性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賦予員警受到言語挑釁時可以對民眾動用私刑,謝謝
舊 2010-04-19, 02:58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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