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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gtstmars
不知道您真看不懂還是小弟表達能力太差
我說的取締標準不是被檢舉與否
而是...
比如說交通違規:超速就是超速,越線就是越線,沒有模糊地帶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取締標準當跟警察判斷有爭議時,可以事後申訴;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這樣說明夠清楚了吧?!

今天這個事件焦點也很清楚,完全不會因為取締標準有爭議,就可以讓該檳榔西施對警察辱罵&妨礙公務的行為合法&合理化。
 
舊 2010-04-19, 02:27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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