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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
引用:
作者gtstmars
大大說的監視照相機,小弟沒有意見,因為處罰的標準是一致的
但這次的事件是這名警員認為她穿著暴露,
這就是爭議點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2款
對於****、放蕩沒有明確的定義
所以小弟才會問,如果這個檳榔妹的穿著算違法,要罰
那麼show girl、雜誌上的清涼照...等等
算不算違法?要不要罰?
小弟只是認為標準要一致
不然怎麼讓人信服呢

我舉例監視照相機,只是引說公家機關對於社會觀感的注重程度,當然跟這次事件並無關聯。
舊 2010-04-19, 04:02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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