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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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吉祥物
其實公家機關本來就需要注重社會觀感(雖然很不情願),社會有聲音它們變得改進,即便自己有理合法,簡單舉例公路的監視照相機,早期不是都被喊成是偷拍,被罵得跟小偷一樣,
問題是相機用途為監視公路違規狀況做舉發,民眾不違規,相機也不會鳥妳,不管後續罰單款項用途,警察有維護公路安全責任,罰單也也警告效果,也都是合法辦理,但最後也是因社會觀感改進,在前方幾公尺告牌提示,雖有改進但並不代表監視相機違法~
效果=沒告示牌的地方可以超速
西施事件只能說那位員警真的很雖小,合理合法確被罰..,公務員不好當阿
不過我也並非100%認同員警,即便西施大鬧,以武力制伏後,如果員警能當下情緒控制好說歹說一下,而非身坐西施身上壓制(你都壓制住了,可請犯人配合減少武力),我想社會觀感因能減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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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說的監視照相機,小弟沒有意見,因為處罰的標準是一致的
但這次的事件是這名警員認為她穿著暴露,
這就是爭議點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2款
對於****、放蕩沒有明確的定義
所以小弟才會問,如果這個檳榔妹的穿著算違法,要罰
那麼show girl、雜誌上的清涼照...等等
算不算違法?要不要罰?
小弟只是認為標準要一致
不然怎麼讓人信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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