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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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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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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是否要用側摔?這就好玩了!

因為檳榔妹算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本來就不會配合拿身分證,也不會乖乖跟他去警察局,
如果不側摔,不用拖的,不就要用抱的?
若用抱的,不就是性騷擾?

基本上,這個員警沒搞成可以鬧更大的警察性騷擾檳榔妹的案件,
對他而言就已經很慶幸了!


節錄一下acetyl網友提供的連結:

員警之行為涉及刑法第277條,警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當事人會有反抗或抵擋的動作,雙方拉扯容易導致傷害當事人之身體,雖為正當執行勤務時可以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作為阻卻違法,但警員的行為有正當防衛過當,恐無阻卻違法之事由,警員行為恐成立傷害罪。

中和分局7日認定其執法過當,已將欒警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處分依據是警察執勤是否恰當,如果受懲處員警覺得處分不妥,可以向上申訴。警員教育訓練課程有教導員警,無論民眾如何辱罵、情緒控制,也不能使用過肩摔或側摔等過當行為。警員與西施兩人體力上不成比例,且此案非重大刑案的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警員使用側摔制伏檳榔西施已經是武力過當,這是員警遭立即記過的原因。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407

銘傳大學安全管理學系系主任張平吾批評:「殺雞焉用牛刀。」他認為顏女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風化罪嫌及《刑法》侮辱公署罪嫌,並非罪行重大,顏女不服取締,警員可蒐證取締,卻施以側摔,確實涉嫌執法過當,建議顏女可反蒐證依法申訴。
警察大學副教授、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葉毓蘭表示,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檳榔西施不滿取締對警員飆髒話,涉《刑法》侮辱公署罪嫌,但警察應預期可能面對不理性的民眾出現激烈言語、甚至肢體反應,假使顏女當時只是想拉下鐵門不服取締,警員卻施以柔道側摔,「確實有點過當。」
     
      
舊 2010-04-18, 12:46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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