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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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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浪費時間打那麼多字,代表你還讀得不夠,對刑法還不夠了解,我就再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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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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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只要公務員或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被你辱罵,你就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若你辱罵在鄉鎮公所正在執行公務的"小公務人員",同樣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妨害公務已是犯罪行為的現行犯,當然可以當場逮捕!
照你的說法,警察抓小偷強盜也要先對小偷開罰或拘留,不能以暴力限制小偷強盜人身自由囉!
警察對拒開罰單落跑的汽車機車,要先對駕駛開罰或拘留,任何時候都不能開槍喔!


辱罵要看地點的,屋外跟屋內也有分,因為你我都沒在現場,從影片看到的辱罵,是該溪施先於店內的電話中說該警員在X北,之後的蒐證是否具合法都還不知道,怎能視為路上的現行犯?

這根路上是不一樣的,不信你在家罵大聲點說某某分局的警員都是XXX,看看隔壁可不可以去你家把你當現行犯逮捕........
其實討論這也沒用

因為多數重點在,該警員的後續動作是否太過份,不顧人身自由並違反執法的比例原則,你書讀比較多不然你來跟大家說說何為比例原則好了

法律本來就是分行為階段來看待,既然你說我字打太多就是書讀不熟,不然小弟貼個律師見解你,人家就認為在冰榔攤內說的不算,可以去跟他論看看,人家字也打很多,你看看人家怎麼認為嘍,不服氣也可以去跟他論看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舊 2010-04-17, 08:43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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