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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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cetyl
妨礙公務僅為刑法的概括,刑法上的妨礙公務必須有暴力脅迫才成立要件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冰榔西施並無暴力脅迫警員,而警員卻有妨礙自由意圖
至於你說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公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警員認為對方的辱罵已構成該妨礙公務,警員可以依該法開罰或拘留(此為緊急逮捕,必須當事人同意配合或你有檢察官的拘票),但不能以暴力限制他人身自由,兩者並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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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浪費時間打那麼多字,代表你還讀得不夠,對刑法還不夠了解,我就再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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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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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只要公務員或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被你辱罵,你就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若你辱罵在鄉鎮公所正在執行公務的"小公務人員",同樣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妨害公務已是犯罪行為的現行犯,當然可以當場逮捕!
照你的說法,警察抓小偷強盜也要先對小偷開罰或拘留,不能以暴力限制小偷強盜人身自由囉!
警察對拒開罰單落跑的汽車機車,要先對駕駛開罰或拘留,任何時候都不能開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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