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News
若警察在下班時進7-11只是買飲料或把妹,並不涉及公務!
但若警察在執勤時,過濾7-11裡的其他可能是罪犯的客人,則是屬於公務。
當7-11漂亮美眉,在公開之營業場所漫罵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
警察也跟她講觸犯妨害公務罪後,你看警察會不會把她擋住或把她"請到"警察局?
而檳榔妹案件是警察在勸導或開罰單,是在執行公務,
警察後來才動手,則是因檳榔妹已漫罵警察,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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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僅為刑法的概括,刑法上的妨礙公務必須有暴力脅迫才成立要件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冰榔西施並無暴力脅迫警員,而警員卻有妨礙自由意圖
至於你說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公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警員認為對方的辱罵已構成該妨礙公務,警員可以依該法開罰或拘留(此為緊急逮捕,必須當事人同意配合或你有檢察官的拘票),但不能以暴力限制他人身自由,兩者並無相關聯
一切事件在當事人告知請他出去,以及該警員在門外錄音蒐證完就該停了(你可回家開單或開拘票,沒身分不能開的話,為了偵查犯罪你可依登記地址通知屋主到案配合,找出雇主,通知不來就開拘票拘他,當然以上是正常程序,其實當你要開拘票找屋主時,雇主就會乖乖待該冰郎妹到警局賠不是了)
這與一般酒駕事件不同,酒駕可以直接帶回警局是依照另外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