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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acetyl
1.土地人為私人所有,雖為營業場所一般人得進出,並不代表人家就不能請你出去,不信你去7-11看到漂亮店員,就在店裡擋住人家店員正常行動看看,看看會不會被請出去...

若警察在下班時進7-11只是買飲料或把妹,並不涉及公務!
但若警察在執勤時,過濾7-11裡的其他可能是罪犯的客人,則是屬於公務。

當7-11漂亮美眉,在公開之營業場所漫罵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
警察也跟她講觸犯妨害公務罪後,你看警察會不會把她擋住或把她"請到"警察局?

而檳榔妹案件是警察在勸導或開罰單,是在執行公務,
警察後來才動手,則是因檳榔妹已漫罵警察,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我前一篇已寫了:
就算警察是在開A君罰單,但某個無聊路人B君卻對著警察辱罵,
雖然開罰單與那個B君無聊路人無關,
但因警察是在執行公務,那個無聊路人B君同樣是妨害公務!

到最後,可能因為B君辱罵警察來攪和,警察沒空開罰單,A君反而完全沒事,
但無聊漫罵警察的B君,則因妨害公務被拘留或被判刑!
警察是因為被B君罵才把他抓起來,並不是因為A君可能該被罰款,才去抓B君。
 
舊 2010-04-17, 08:04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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