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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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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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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吉祥物
公開營業場所>>>不顧他人意願進出他人住所?
警察進入營業場所執法規勸>>>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警員被罵 = 妨礙公務 (員警警告+錄音蒐證>>>挑釁)
曲解可真大
廢話不多說 妳的思考邏輯本身就有問題


有看法認為檳榔攤像是麥當勞得來速的性質,出餐窗口裡面一般人也是不能隨便進去,所以不是公開營業場所。
舊 2010-04-17, 02:52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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