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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gtstmars
大大說的應該是這個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就這個事件的影片來看
檳榔妹的穿著是裸露了什麼呢?
還是他有什麼放蕩的姿勢?
如果成立,警察去開罰單,那麼以這標準,許多show girl或女藝人或內衣****,要不要也罰一罰呢

如果不成立,那警察去要做什麼呢?
去勸導,有必要在店裡停留那麼久嗎?被勸導的人必須出示身分證嗎?
去臨檢,也應該要有理由吧?
大法官釋字535號(臨檢的要件)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87%A8%E6%AA%A2)
從這裡看,我真的不懂警察自己跑去店裡要做什麼?

回到我一開始的疑問,如果警察一開始的動作不當,
那麼檳榔妹後續的反應,算不算是被誘導犯罪?
如果是,那麼警察這麼做是合...

勸導單也是要身分證字號吧!? 開勸導單也是在執行公務吧!?
檳榔妹常常彎腰靠著車窗,穿著短短的裙,屁股上翹,露出小褲褲,你認為算不算放蕩之姿勢?
前面我已貼過其他縣市的警察,對於"只是"清涼穿著的西施開"罰單"的新聞,你就故意假裝看不到?

像騎腳踏車違規、未戴安全帽.....剛開始時也是開勸導單,
但在警察開勸導單時,若跟警察嗆聲漫罵,這叫做不服"勸導"而演變為妨害公務罪!
在檳榔妹還沒對警察開罵,在涉及妨害公務罪之前,警察有動手嗎??
警察要動手是因為妨害公務罪,並不是為了要開罰單或勸導單而動手!

檳榔妹應該是已經收過罰單了吧!? 要不然幹嘛警察來還躲?
有時交通違規,也不過才違規那一下下而已,大家還不是都照常收罰單!?
怪了,為何檳榔妹只違規那一點點,警察就不能開罰單或開勸導單?

附近某些居民可能早就對那些檳榔攤不爽了! 警察被逼之下才只好在那裡"站崗"盯著。
勸導是執行公務,若不勸導則是失職!

檳榔妹和警察早就已經"互告"了, 交由檢察官去查證事實就好了!
就算沒有罰單,還是會被告妨害公務罪,你老是搞出一堆媒體沒寫的猜測與幻想,幫檳榔妹脫罪幹嘛??
舊 2010-04-15, 08:24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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