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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xx99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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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是開檳榔攤或特種行業的,當然會對條子不爽,但法律是最後的底線,

1. 條子只是依社維法開單,因檳榔妹不提供身分證,又罵人,才會演變為妨害公務,
2. 台灣是法治國家,你太小看法律了!
3. 若沒上電視,檢察官還可以不起訴。但事情鬧這麼大,檢察官也不敢自己判斷,也被逼得必須起訴後交由"法官"判斷。
檢察官對這麼大條的新聞,不會笨到自己去承擔不起訴包庇檳榔業的風險。

是你自己扯到沒有營業登記就不算是營業場所的!
檳榔店裡的冰箱,客人能否自取結帳?則可判斷是否為公開之營業場所。
像取締八大行業,就算沒有營業登記,同樣可以在公開之營業場所就取締。
但若扯到法律的底線,到時連國稅局都給檳榔攤查營業登記!小心到時要補稅!

走法律邊緣的錢比較好賺,但也要知道法律那條"線"在哪裡,若搞不清楚,就只被整的份!


你說西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開單
但是事發至今 從未聽過西施觸犯此法的相關罰則
根據過去的司法判例
觸犯妨害風化的標準是有沒有露毛(露出性器官)
這名西施沒有
有違法?是你自己添加上去的罪名
根據目前的新聞訊息
當時警察邀齊看身分証是要進行臨檢
若在營業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臨檢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必須有局長或以上長官指定地點 核許
從新聞訪問片段中
局長事先並不知道該員警要進行臨檢 而是進行警告(開單這一詞也沒從他嘴裡講出來
滿口談法律之前 警察不按程序 濫用公權力怎能有效?
就好比警察採用刑求的方式取證怎能有效?
抗拒違法的臨檢 怎能成立妨礙公務?
舊 2010-04-14, 05:44 AM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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