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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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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看完法官的判決書還滿精彩 推理不下於柯南
關於以信用破產為由 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這點相當奇怪
信用破產乃沒法申請信用卡或向銀行借款 申請一般活期存款帳號根本不是問題 何故要借媽媽的來用?
法官已經指出一般金融機構申請帳戶是很容易的事 實在沒必要借他人之帳戶 這點非常不合理(判決書好像沒提到被告因信用問題不便持帳戶 是不敢提怕法官心證?)
我覺得檢察官或法官持的一項最重要理由為 詐騙集團撿到金融卡附密碼拿來使用 不怕當事人第一時間掛失 詐騙成功受害者錢匯入撿來的帳戶亳無保障 很大機會做白工
不足彩信非常合理
我有個疑問 世事真是如此巧合 ?
被告借媽媽的帳戶來從事網拍 詐騙活動剛好也是網拍 撿到別人的金融卡 大費周章只為騙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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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過強制執行嗎,去翻看看吧.
樓主去上訴吧,試了就有機會,別捨不得那些錢了.錢再賺就有,前科可是抹不掉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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