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



這....罵罵三字經就可以馬上抓起來?
...........台灣又不是非人權國家警察說要拘人就可以拘人的,除現行犯外要拘要抓都要依照法定程序

google到的節錄一小段你看一下罵罵髒話能不能拘.............

國家對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故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所謂法定程序,按刑事訴訟法,如傳呼犯人,應用傳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羈押被告,應用押票等。所謂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再貼個大法官釋憲給你看

沒帶身分證也不能隨意帶回警局得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35
舊 2010-04-12, 08:58 PM #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cety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