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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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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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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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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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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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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


本來以為你是指刑法135條,我覺得就輕重程度而言也只有這一條能動手。

其他如侮辱公務員等罪所侵害的法益真有如此重大,或是有立即性的危害,以致於非即時逮捕西施不可嗎?

蒐證之後函送也就行了吧...
舊 2010-04-12, 05:53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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