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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FD3STYPER
1. 怪了? 條子打人沒事就對了?
2. 你太小看檳榔攤.
3. 大家都知道她有罪, 又怎麼樣? 這種微罪檢察官根本懶得起訴!
我不知道這樣槓有啥意義, 槓完營業場所是公共場所又槓營登問題.
要槓請自己跟自己槓吧.
BTW,
搞糙, 條子要負大半責任, 所以就說誰比較慘才比較值得討論咩~

你是開檳榔攤或特種行業的,當然會對條子不爽,但法律是最後的底線,

1. 條子只是依社維法開單,因檳榔妹不提供身分證,又罵人,才會演變為妨害公務,
2. 台灣是法治國家,你太小看法律了!
3. 若沒上電視,檢察官還可以不起訴。但事情鬧這麼大,檢察官也不敢自己判斷,也被逼得必須起訴後交由"法官"判斷。
檢察官對這麼大條的新聞,不會笨到自己去承擔不起訴包庇檳榔業的風險。

是你自己扯到沒有營業登記就不算是營業場所的!
檳榔店裡的冰箱,客人能否自取結帳?則可判斷是否為公開之營業場所。
像取締八大行業,就算沒有營業登記,同樣可以在公開之營業場所就取締。
但若扯到法律的底線,到時連國稅局都給檳榔攤查營業登記!小心到時要補稅!

走法律邊緣的錢比較好賺,但也要知道法律那條"線"在哪裡,若搞不清楚,就只被整的份!
舊 2010-04-12, 02:27 P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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