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dt3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w-->i-lan
文章: 309
引用:
作者drasil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演變成妨礙公務罪嗎?


台中發生的那件事,"婦人兒子打警察"應該就符合這條法律。
舊 2010-04-12, 01:40 PM #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dt3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