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演變成妨礙公務罪嗎?
|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
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
強暴脅迫或
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裡的
妨害公務,可罰款,可拘留,但不需移送法辦,也不算有罪。
但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可以"拘留"1~3天,把檳榔妹拖去警察局的拘留室關!
(不是到看守所關,是否要關在看守所是法官在判的)
但因有些人罵三字經只是氣憤之語或口頭禪,並不一定對條子或公署侮辱!!
則必須由法官判斷檳榔妹的五字經,是「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還是「侮辱」?
如果被判定是「公然侮辱」,那檳榔妹以後就會有"前科"記錄了!
若只是判定為「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則罰款就好,還不會有前科!
檳榔妹雖然有罵警察五字經,但因為旁邊沒人聽到,所以較難符合「公然侮辱」,我想應該只會罰款而已!並不會有前科記錄。
但不管是
刑法的妨害公務,或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都是可以把檳榔妹給拖去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