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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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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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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ackmeat
過了十分鐘沒辦法編輯!
由於爬回床上後,氣到無法入眠,發一下牢騷:
判決書上一直提到“交付“給未姓名籍不詳成年人,
他x的,明明就是遺失了,這兩位判決的法官最好是以後生兒子沒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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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判決與事實不符之處,應該要一一的反證,
若法官說你"交付"給不詳成年人,應該也要有"交付"給不詳人的證據吧!?
被告和所謂的"犯人"有沒有通聯記錄? 應該是檢察官要查的!
媽媽在被盜領的後一天才去銀行補發金融卡,被告是什麼時候告訴媽媽的?
把這些時間點牽在一起,就可以知道可能性有多少?
基本上,台灣經常是一審亂判,把你嚇一嚇,
若自認都沒錯,就自己再上訴就好了! 也不一定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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