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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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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blackmeat
大大,被告是矢口否認的!
至於判決書中的交付,根本是由法官自己推斷的!就這樣寫!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親手交付給犯人!



假如要上訴也得提出具體理由,所以又回到舉證的老路,沒有新的事証就想在
上訴審(簡易判決的上訴也是地方法院,差別在法官由1人增加至3人)推翻原判決
機率也是頗低。
舊 2010-04-12, 12:08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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