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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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02
怎麼看..都像賣帳號..
然後說詞也差不多..
(深深懷疑 詐騙集團 有一套劇本..說服賣帳戶的人
只要你在什麼時候去掛失..然後辯稱 密碼跟卡片放一起..就會沒罪 之類的)
因為之前遇過太多 類似的情況了
先是被告(姐姐 ) 在98.09月間 交付 母親的卡片跟密碼 給陌生人 (在第一頁)
在九月底 帳戶 流入了受害者的款項 而且被提走
十月一號 去掛失?
再者 判決文內也有寫 被告
98.10月 99.01月 分別表示 卡片遺失 失竊
一下子 東西交給別人 一下子說你東西不見
= = ? 你是法官 你真的相信這樣的說詞?
被告 68 年次...30歲的人..放心把卡片密碼給別人???
總之..
詐騙集團...你們的劇本(教賣帳號的人 的說法 )
真的要改一下啦...太容易識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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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被告是矢口否認的!
至於判決書中的交付,根本是由法官自己推斷的!就這樣寫!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親手交付給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