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真是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我來說明一下好了!我不是被告,被告是我女友的姐姐。
案情主角:
1.我女友的姐姐在此稱:被告
2.詐騙集團在此稱:犯人
3.被騙錢的張某某在此稱:被害人
案由:
由於被告因之前財務問題導致信用破產,所以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所以跟母親借帳號使用(也就是被犯人利用的帳號)。
此帳號之前僅用於網拍使用,不過網拍情況不佳,所以停擺了一陣子,
直到案發前一陣才又想要拿出來網拍使用,卻發現不見了!
(由於長期未用怕密碼忘記,將密碼寫在紙上,連同其它不重要卡片放在名片夾中,一同遺失了)
10/1發現遺失,就立即向銀行電話掛失,以為掛失就可以了!並不知情還要報案
(老實講我本人也不知道卡掉了還要報案!)
一切荒妙的事情就開始了!
從被告的母親親自到銀行要重新辦卡,卻被銀行報警帶走!
錄口供時,才知道被害人網路購物,被犯人騙走了錢而報案,導致帳號列為警示帳戶。
被告住台北還跑到台中來,一路舟車勞苦並且向公司請假,從偵察庭一直到開庭,
本以為沒做過的事,法官沒有任何證據會判無罪,但沒想到長達快半年的盡力配合檢調單位,
竟是換來一張有罪的判決書!
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冤獄產生了!
原來只要法官認為事情是這個樣子,那他就可以這樣判了,不需要任何證據!
卡片事實上就是遺失了,法官也沒有人證、物證、事證證明是被告親手交給犯人,卻可以判定為“交付“!法官真的是殺人不眨眼~~~~。
判決書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