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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D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blackmeat
過了十分鐘沒辦法編輯!
由於爬回床上後,氣到無法入眠,發一下牢騷:
判決書上一直提到“交付“給未姓名籍不詳成年人,
他x的,明明就是遺失了,這兩位判決的法官最好是以後生兒子沒XX!
遺失,卻寫為“交付“到底是有什麼證據,沒有的事也可以這樣寫,是不是可以順便告這兩位法官收賄?因為我也強烈懷疑他們有收賄包庇詐騙集團。
如果上訴失敗,我只能說:我對台灣的法治系統徹底失望!


看起來法官是不採信你金融卡遺失的證詞
除非有更多的證據 不然我想要翻盤的機會應該不大
你想想 如果甲君 把他的銀行帳號 賣給詐騙集團
然後甲君在詐騙集團得手後 再跟銀行掛失
上法院後跟法官說 我的金融卡遺失被盜用 我有跟銀行掛失
你覺得法官應該要相信甲君在法庭上的說法嗎?
舊 2010-04-11, 02:0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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