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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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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十分鐘沒辦法編輯!
由於爬回床上後,氣到無法入眠,發一下牢騷:
判決書上一直提到“交付“給未姓名籍不詳成年人,
他x的,明明就是遺失了,這兩位判決的法官最好是以後生兒子沒XX!
遺失,卻寫為“交付“到底是有什麼證據,沒有的事也可以這樣寫,是不是可以順便告這兩位法官收賄?因為我也強烈懷疑他們有收賄包庇詐騙集團。
如果上訴失敗,我只能說:我對台灣的法治系統徹底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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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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