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nny0127
用公共空間來看這件事,可能有點疑慮。
如果用私領域來看的話會更清楚。
因為憲法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及安全,訂定了私領域不容侵犯的理念。
才會有各種法律訂定開放空間的執行任務規定。
如在路上警察可以對你臨檢!但不得進入你的車內。行李箱也要你同意才可以開。
是不是私領域,不是你說,我說了算。警察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才算。
有營業不代表不是私領域。7-11,不限特定第3人進出。所以不是私領域。
那7-11的倉庫呢?有誰因為它是營業的一部份而當做不是私領域。
賣DVD的店呢?一般人可以進出的不算私領域。
如果賣18禁,寫個“18禁”還是不算。如果寫個“未滿18歲,非請勿入"呢?
警方衝進去會怎樣!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警方違法!所有DVD 證物根據毒樹果理論(有明文記載)。全部不算。
檢警認為,執法人員以滿18歲,不需店方同意可逕行進入,所以是不特定第3人。
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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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以及DVD店的公共空間定義,還需要另外討論
但關於檳榔店
問題在於井茶講過這一句....
欒丞:「之前我們去取締,跟她要身分證,她就跑到裡面去,她跑到裡面就不出來,她不出來,我們沒法進去,因為裡面是民宅。」
可見得警方將檳榔店視為民宅,換言之檳榔店不屬公共空間
不過你說對了一件事,檳榔攤都是店外交易,那麼檳榔店更不是公共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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