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皇極驚世
公共場所的定義:
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
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所以....檳榔攤不是公共場所,井茶未申請搜索票...不得進入
那麼在裡頭是無法行使公權力的
妨礙自由要件,必須是西施用脅迫或非法拘禁,導致井茶處於不自由地位,妨礙自由罪就會成立....
問題是..井茶佔體型優勢.又有槍械.又受過訓練,影片中看得出來西施無力拘禁井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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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共空間來看這件事,可能有點疑慮。
如果用私領域來看的話會更清楚。
因為憲法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及安全,訂定了私領域不容侵犯的理念。
才會有各種法律訂定開放空間的執行任務規定。
如在路上警察可以對你臨檢!但不得進入你的車內。行李箱也要你同意才可以開。
是不是私領域,不是你說,我說了算。警察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才算。
有營業不代表不是私領域。7-11,不限特定第3人進出。所以不是私領域。
那7-11的倉庫呢?有誰因為它是營業的一部份而當做不是私領域。
賣DVD的店呢?一般人可以進出的不算私領域。
如果賣18禁,寫個“18禁”還是不算。如果寫個“未滿18歲,非請勿入"呢?
警方衝進去會怎樣!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警方違法!所有DVD 證物根據毒樹果理論(有明文記載)。全部不算。
檢警認為,執法人員以滿18歲,不需店方同意可逕行進入,所以是不特定第3人。
法官認為。你是不是18歲是由店方認定(不然那天小朋友自認滿18了,也可直接進去)。執法人員未詢求同意就進去,就違法了。
檳榔店呢?如果客人可以進入自由選購,就不是私領域。如果由女方商品拿出來,客人
不會也不得進入店內交易。就是私領域。
可是台灣那那家檳榔西施,可以衝進去說:"我要葉仔10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