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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極驚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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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公共場所的定義:

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
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所以....檳榔攤不是公共場所,井茶未申請搜索票...不得進入
那麼在裡頭是無法行使公權力的

妨礙自由要件,必須是西施用脅迫或非法拘禁,導致井茶處於不自由地位,妨礙自由罪就會成立....
問題是..井茶佔體型優勢.又有槍械.又受過訓練,影片中看得出來西施無力拘禁井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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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09, 01:03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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