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公共場所盤查)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西施似乎沒有犯任何一條,而警察以規勸的前提到場(上述法條也就失效)
至於檳榔店面是否公共空間?(營業店面在裡頭,與店面外的客人做買賣交易,定義好模糊...)
衍生出警察未經同意進入店面,繼而擋住西施去路(妨礙自由)
將西施強推到騎樓(傷害)
這次事件沒涉及到搜索行為,所以不需要激烈討論(入侵民宅?入侵營業場所?公共場所?)
因為討論方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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