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還有,EMT經驗套到這個情形,不知道這個跟精神病有什麼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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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拿我EMT經驗~就是講
應有程序!!!
甚至在應有程序下~遇到攻擊傾向~還是得
照程序走!
另外是性別問題~
女警就是用來
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應該這樣講~員警沒依照
可用的程序(或說避免爭議的可用資源)走完!
至於該員警違法在什地方?犯了哪一條?
最少最少有
傷害罪!
公權執法不等於免責
另外~為什麼要特別提到"另外我說的,沒有任何證據就說該名警察把隔壁的西施?
已婚有生小孩當然有可能有外遇,但我問的是證據在那?"
我想我想都沒想到這跟這有什麼關係????
把不把隔壁西施關這件事情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