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締不服可以開單告發~不需要有身分證~對店家開罰即可(警察沒那樣做)
=>若是這樣的話,同意
2.知道有爭議以及對象為女性~應請女警前來協助(但這警察卻沒這樣做)
=>應該這麼做,但在女警到來前應該已關門了
3.言語衝突歸言語衝突~只要對方無攻擊行為也未持有攻擊物品~不能視為攻擊行為(警察卻有類似誘發的做法)
=>西施已有先衝撞,這方面要不要算攻擊行為?
4.若以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也該請求女性員警前來=>同意
還有,EMT經驗套到這個情形,不知道這個跟精神病有什麼關連?
你說的妨礙公務,以暴力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這個
認定還很主觀,但我個人認為是有發生了,不是嗎?但這也是我個人認定,
若執法警察無認定資格,又無攝影機的話,該如何認定?
請指教。
另外我說的,沒有任何證據就說該名警察把隔壁的西施?
已婚有生小孩當然有可能有外遇,但我問的是證據在那?
流言蜚語本人不苟同。
再麻煩你,可能你對法律條文很懂,可不可以講出警察違法在什地方?
犯了哪一條?
關門之後拿槍出來,你會如何說?發生了再說?
正如上面幾樓所說,關門這動作是很嚴重的挑釁動作了吧?
最後關門前那個警察趕快逃出來就好了嗎?公權力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