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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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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該再教育!!!

1.取締不服可以開單告發~不需要有身分證~對店家開罰即可(警察沒那樣做)
2.知道有爭議以及對象為女性~應請女警前來協助(但這警察卻沒這樣做)
3.言語衝突歸言語衝突~只要對方無攻擊行為也未持有攻擊物品~不能視為攻擊行為(警察卻有類似誘發的做法)
4.若以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也該請求女性員警前來

講自己(EMT)的經驗!
即便是去居家強制精神病患強制送醫(有攻擊或自殺行為)~除了警方還得由當地衛生所人員陪同!
若沒有攻擊行為還得由家屬簽字同意後方可強制送醫~而且這僅限對於男性!
若為女性~則僅可請求家屬壓制~警察人員輔助下方可動手約束!
但"我實際"碰的的大多卻是警察躲在後面叫我們EMT上............
我自己計算到居住處強制送醫的經驗大約500~700人次(EMT經驗3年).....但碰到陪同員警98%令我傻眼!

以上是精神異常或自殺的整個必須流程!

這樣反過來看....你不覺得這次這名警察很扯嗎?

現在警察動不動以妨礙公務當成另一種任意可以欲加之罪~一方面還是因為大多人懼怕警察以及對法律的不了解!!

相對的如果你看這個事件認為警察做法是對的~如果不是你對法律也不了解~就是你可能對賓良西施有憤世忌俗的想法!!

如果這裡有2線一警官或刑事檢察官能來讓大家更了解就更好了
舊 2010-04-08, 08:38 P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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