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小小新
小弟的上一家公司勞退提撥方式如下:
月薪(無任何津貼,直接就是本薪)+加班費=當月所得<-----以此6%提撥
============================
但是到新公司後,提撥方式如下:
勞保投保金額<-----以此6%提撥
新公司薪資結構如下:
本薪+津貼(全勤+職務)+加班費=實際薪資 (實際薪資=\=投保薪資)
上述新公司提撥方式應該是有問題,應以實際薪資提撥不是嗎
5樓神人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提供給小弟 都蝦 
|
回答你的問題
1.才是正確的提撥法
2.公司為省錢逃提撥金
現為勞退新制, 提撥多少您退休就領多少
前面有人提退休前平均薪資的是勞退舊制, 算基數乘平均薪資...
勞退新制在2005年實施, 我公司也是採用2的賤招
1.只提撥投保薪資 43,900 x 6%, (43,900勞保最高級距), 有薪資明細銀行薪轉
2.超過的 (全薪 - 43,900) 發現金 + x 6% , 不轉帳不留明細怕被查
3.加班費以獎金名義發, 同樣的不轉帳不留明細, 提撥 6%部份逃掉了
可惡的是
2005前加班費有免稅額
2005後加班費以獎金名義發, 所得稅就挑升級距繳了
這類似文我發過....
政府勞工單位真的很腦殘
有公司員工薪水都不超過43,900的嗎?
資訊都不互通的嗎?
勞退提撥 - 健保投保 - 所得總額
三個金額兜不起來, 是抓不到還是懶的抓
----------------------------------------
Q30.雇主提撥是依據勞工全薪、底薪或勞保投保薪資?
依新制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每月工資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計算在內,包含加班費、伙食津貼、交通津貼、業績獎金等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之經常性給與,並非只有底薪或投保薪資。(新制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