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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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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alberchen
西施也是人生父母養!
若警察vs的是各位版友的女友,你會怎麼想?
況且
以刑法法益來講!!西施並無重大侵犯到警察!
亦無持有強大攻擊性武器~亦不是現行犯
客觀上來講,警察可以採取保護法益的方法來做
卻沒有,卻以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是為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


怎麼不是現行犯,看畫面很明顯她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

你怎麼知道她沒有強大攻擊性武器,怎麼樣才算重大侵犯到警察

去年一個警察也以為嫌犯沒強大攻擊性武器,也沒上手銬,結果在押解

回警局途中被刺死,難道在台灣一定要有警察出事才不算執法過當
     
      
舊 2010-04-08, 12:14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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