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berchen
西施也是人生父母養!
若警察vs的是各位版友的女友,你會怎麼想?
況且
以刑法法益來講!!西施並無重大侵犯到警察!
亦無持有強大攻擊性武器~亦不是現行犯
客觀上來講,警察可以採取保護法益的方法來做
卻沒有,卻以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是為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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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是現行犯,看畫面很明顯她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
你怎麼知道她沒有強大攻擊性武器,怎麼樣才算重大侵犯到警察
去年一個警察也以為嫌犯沒強大攻擊性武器,也沒上手銬,結果在押解
回警局途中被刺死,難道在台灣一定要有警察出事才不算執法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