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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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也是人生父母養!
若警察vs的是各位版友的女友,你會怎麼想?
況且
以刑法法益來講!!西施並無重大侵犯到警察!
亦無持有強大攻擊性武器~亦不是現行犯
客觀上來講,警察可以採取保護法益的方法來做
卻沒有,卻以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是為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理由:
妨害風化'污辱公務員罪實屬較輕害法益之罪(社會與員警)
但員警卻比照使用捉拿,強盜犯'搶奪'竊盜犯之手法
迫使西施屈服~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例如:老伯伯未帶安全冒,老伯不服 員警過肩摔 + 上手靠 合理嗎?
員警大可開罰單採取較理性處理方式~
故該警察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與傷害罪
主觀上,警察有強制與傷害之故意
客觀上,對一切事實有所認知
故該當強制罪與傷害罪~
西施之行為可能該當污辱公務員罪,妨害風化罪
污辱公務員罪
主觀上,西施具污辱之故意
客觀上,對一切事實有所認知,且無任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之事由
故西施成立污辱公務員罪
至於有沒有成立公然,應沒有(在檳榔攤內,也無其他人)
妨害風化罪
西施也只是川少一點,又沒有露三點,有逹到公然猥褻嗎?
有挖索倫給你看嗎??
以上,顯然是員警執法過當
有些版友,應要理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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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跟學生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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