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新聞】虐貓致死案,台大博士班學生李念龍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瀏覽單個文章
若明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04
引用:
作者
calor
數罪,不就代表是累犯
累犯的話,照常理不是應加重其刑?
在法律上是有什麼特殊考量嗎?不然怎麼累犯反而能減刑?
前因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數罪併罰》
指裁判確定前,行為人所實行的數個行為,成立數個犯罪(即成立犯罪複數)
判刑確定然後執行完畢(罰金、關起來到放出來那一天)
五年內再犯罪才會被歸類到『累犯』
2010-03-31, 08:40 PM #
68
若明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若明
查詢若明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若明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