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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suck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你的發言內容和語氣已經告訴人,你並未產生任何不安
我的發言的目的在舉例說明,叫唆他人詐欺健保局,還發文教導,並非是一件適當之事,更何況還引以為榮

假設,你真的產生不安,我道歉
本人沒有卡車或汽車或機車駕照,家中也沒有卡車,更不可能查到你的IP和身分
所以你可以不用害怕
舊 2010-03-29, 03:49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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