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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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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wsuck
那好吧∼
我去開砂石車從你身上輾過
照相,寫個開箱文,放在01上面
你沒看過肇事逃逸多的是,講出來只是分享心得
反正都是違法的事
順便教導人家如何碾了就倒車再碾一遍,然後閃人
既有發生的事情當然可以講

很不幸的,超過了修改時間,我在您尚有機會可修改言論前也告知了,我有足夠理由相信您是有意要讓我的生命產生危害
您已經很明確的說明要以"砂石車","蓄意撞我",且是有預謀的以"反覆輾過的手法威脅我的生命安全"
這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供您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20948
行為人只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讓他人感到害怕、恐懼,就會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單純恐嚇罪」。
 
舊 2010-03-29, 03:02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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