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 ROD
果然你無法理解 .
到現在你還在問我有誰被告 ? 唉.
理解能力這麼低 , 都快搶 5555 了 , 還在執著這個早就有答案的問題 ,
你跳針跳得真嚴重啊 ... update 一下好進度嗎 ?
你要是看不懂 , 問一下圈友 , 說不定有人理解力比較強, 他們懂了 .
當然啦 , 沒有人會吐你的 , 畢竟你是尬底郎啊 .
果然還是方向正確就有空間啦
建議你繼續用酸的, 灌灌水 , 搶搶數字就好 , 別問問題了 , 程度一下子
就漏餡了
記得啊 , 我也用酸的話 , 各位大人有大量啊 , 網路上的 id 是沒有
人格權的 , 別告我啊 , 我好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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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在是不想再多花時間去瞭解另外一件案子,
尤其是這個案子已經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與不起訴處分
但是看到你一直提,所以我就去把幾個相關連結中有關的無罪判決與不起訴處分書都讀完
咳咳....不起訴處分書中查得到的,幾乎都是在發言或是引言當中
的內容有直接提及到某攝影師,而部份二審無罪不得上訴處分的判決亦同
適用311條之三的但書部份無誤
所以呢?你想表達什麼?沒有指名道姓還被起訴?有沒有指名道姓不重要?
原則上公然侮辱、公然誹謗罪都需要指名道姓才可認定為公然,
除非原告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不然沒有辦法認定
又,現在的狀況又是單純的網路ID,在不知真實姓名、面貌,
行為客體不明確的情狀下,這並不符合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
對"公然"的定義.
雖然我認為針對單純的網路帳號具有名譽權的根據何在這點攻擊就足夠
不過,某攝影師濫訴的CASE最少該攝影師其真實姓名是公開見聞於不特定人士
或是經由一定程度的連想可以得知所述內容與某人有直接相關
與之相比,本討論串無人知曉開版網友的真實身分,
更甚者發言內容為暗示影射某帳號的言行舉止不當,
更加無從與開版者
本人產生連結.
至此,你還有什麼話好說的?
網路帳號的名譽權從何而來你無法解釋=>大前提無法益存在
未指名道姓、甚至影射的只是網路帳號=>不構成公然的要件
還有,少在那邊跟我用什麼檢察官法官學長之類的套近乎
互相尊重是一回事,見解上有摩擦本來就會互相攻詰,沒有什麼不能質疑的
寫一點你自己有的東西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