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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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 ROD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5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 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http://yowlab.shps.kh.edu.tw/wordpress/?p=198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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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行為事實跟給與價值判斷之間有分別
"說某人有**妓行為"≠"說某人嫖客"
另外還需要有所謂的具體事實,不是僅憑一句話就構成誹謗
用這串當作不適當的例子來說明,
" 旅日**客,ID"風俗刑事"散播**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這個標題僅涉及直指某人嫖客,卻沒有具體事實之傳述
當然,文章內容又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我們一開始的焦點始終都在討論串的"標題"這樣寫合適嘛?
然後,
引用:
4.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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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自己引的東西,
我會說不合適,是因為網路帳號沒有名譽權
當然也就不涉及公然侮辱&誹謗
只是套用SUNNYWALKER的標準,風俗更應該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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