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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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obius797
也就是說
我只要上街去拍幾張汽車旅館招牌
再隨便拍幾張街景和女性路人
開個主題貼上這些相片
就犯法了?
所言為實? 怎麼證明?
非關係人的鄉民的再多回應又能算什麼?
鄉民有一起進旅館還是幫忙拍照?
那一堆鄉民說你跳針你就是跳針?
犯法?正當性?越來越好笑?還要繼續跳針?
跳 跳 跳乎伊爽
跳 跳 跳乎伊勇
跳 跳 跳甲要起瘋
跳 跳 沒跳凍未著
跳EVERYBODY跳EVERYBODY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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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md21456
所以我才說你法律邏輯真的有存在很大的問題
因為陽光跟本沒辦法去證實,是不是真實
不是要有圖片跟文字就能成案阿
還要連帶他們去賓館****易的過程
整個過程都有證據才能算所言屬實
就算風俗只是個說書的
沒真的去
只是拍拍照片說爽的
但是陽光在無法證實的情況下
就已經直指對方是嫖客,這已經是直接誹謗跟公然悔辱了
而且是斗大的標題直接打出來
法律不能單憑腦內自行補完的阿
除非風俗連辦事的圖片都貼出來
才構成妨礙風化
這次要慶幸的是風俗的寬大
而不是陽光告鄉民沒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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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風俗自己的回答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138
引用:
作者風俗刑事
我發嫖妓文是你可以了解的嗎!
你看的起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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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都說這是嫖妓文了 , 所以 s. 說他是嫖客, 有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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