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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amd21456
所以我才說你法律邏輯真的有存在很大的問題

因為陽光跟本沒辦法去證實,是不是真實
不是要有圖片跟文字就能成案阿
還要連帶他們去賓館****易的過程
整個過程都有證據才能算所言屬實
就算風俗只是個說書的
沒真的去
只是拍拍照片說爽的

但是陽光在無法證實的情況下
就已經直指對方是嫖客,這已經是直接誹謗跟公然悔辱了
而且是斗大的標題直接打出來
法律不能單憑腦內自行補完的阿
除非風俗連辦事的圖片都貼出來
才構成妨礙風化

這次要慶幸的是風俗的寬大
而不是陽光告鄉民沒告成

就算是風俗真的有去嫖
只要他不把****照片貼上網
台灣的法律是罰娼不罰**
法律還是不罰阿
舊 2010-03-17, 09:57 PM #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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