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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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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引用:
作者A ROD
若所言為實的話 , 不罰 .
基本上風俗那些文章 , 跟後面鄉民的回應來看 , s. 的標題
是有其正當性的 .


所以我才說你法律邏輯真的有存在很大的問題

因為陽光跟本沒辦法去證實,是不是真實
不是要有圖片跟文字就能成案阿
還要連帶他們去賓館****易的過程
整個過程都有證據才能算所言屬實
就算風俗只是個說書的
沒真的去
只是拍拍照片說爽的

但是陽光在無法證實的情況下
就已經直指對方是嫖客,這已經是直接誹謗跟公然悔辱了
而且是斗大的標題直接打出來
法律不能單憑腦內自行補完的阿
除非風俗連辦事的圖片都貼出來
才構成妨礙風化

這次要慶幸的是風俗的寬大
而不是陽光告鄉民沒告成
舊 2010-03-17, 07:40 PM #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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