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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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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法律中沒有所謂的 100% , 沒有所謂的一定 , 也不會有絕對 .
法論條文是人制訂的 , 結果如何也是由人來裁判的 , 所以人
才是最大的變數 .
你遇到什麼樣的法官 , 就會有什麼樣的判決結果 , 所以不用
在版上爭論判決結果 . 因為我們都不是審判長 , 你的主張不
一定就是判決結果 .
美國辛普森殺妻案 , 結果判決無罪 , 也是讓輿情譁然 ,讓鄉民傻眼.
所以我也只在這邊規勸 , 以及提醒可能會面臨到的問題 .
結果一堆人就開始質問該用什麼條文 , 該如何判決 , 又說一定
會無罪或有罪 . 這都是不必要的, 我也無法說明的 .
畢竟最終結果 , 是承審法官 , 而不是鄉民 .

說真的,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最低限度的法律系肄業也沒有
一直講判決結果,差太遠,最起碼把自己的想法寫成一篇像樣能看的
扯到辛普森,代表你沒有毒樹果實理論這個最基本的SENSE

所以想講什麼麻煩用自己的立場去說,不要動不動就法官怎樣怎樣
拿著雞毛當令箭,你說的話只能代表你自己的看法而已
我不會說,我發表的東西就一定如何如何
但是最起碼的"根據"我是有的,你要講刑法235條
麻煩請去看大法官解釋617號,"猥褻"這個名詞是有被定義過的
不是你扛法官出來被定義過的東西就會變的模稜兩可

關於公然侮辱,可能是我道行不夠,
怎麼樣也參不出人格權是從哪邊掉下來的,
我已經陳述過我認為單純的網路帳號不具備名譽權這種特別人格權的理由
由其是某人還開分身回來亂入,這個狀況下還有什麼名譽權可言?
如果你要講法理,那麻煩你陳述一下你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這樣認為
不是抱著法官這個神主牌位說什麼都不一定

然後你認為這整件CASE最有可能成立的是上面這兩條?
你把刑315-1跟315-2丟到哪邊去了?
雖然說是告訴乃論,但妨害秘密的疑慮才是最大的吧

其他的東西我就不多說了,不要一直講什麼疑慮不疑慮的
如果像你這種說法過日子,不就一天到晚怕被人告被人抓去關?
我說一個最簡單的,誰如果被告了,反正都要上法院,
那就反過頭來檢舉他散播猥褻物品 ,
看看誰的下場會比較慘
沒辦法全身而退的人其實是他
舊 2010-03-17, 01:53 PM #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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