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53346
*停權中*
 
5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gary888
還有這種解釋的喔

路口10公尺就算白線也是禁止臨停

不是你沒動就沒責任

女騎士要告應該連計程車一起告


應該雙方都要告計程車才對!
另外要加告在路口攔車的乘客

印象中N年前就開始有法規規定不可在路口攔、停計程車,
不過在路上還是被很多這種在路口攔車的乘客差點害死
好幾次
舊 2010-03-17, 01:45 A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53346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