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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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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來貼個法條壓壓驚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罰金。

(罰金金額可能有變動...但法條內容應該不會變)


至於誹謗罪不知道她有沒有告,不過也寫出來給大家看看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免責條件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無聊法條時間結束

有哪一條能成立??
 
舊 2010-03-16, 07:26 PM #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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