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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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 ROD
這兩種論述現在還是很紛歧 , 無法一統 , 仍未能形成共識 .
所以我一直勸大家討論歸討論 , 別用情緒性言詞來攻擊對方 .
只可惜部分鄉民就是看不進去 , 認為不是他們那一國的就是
敵人 !只要不是站在同一邊的 , 就想辦法譏諷跟抹黑 
在版上 , 我們都不是審判長 , 不能做出裁判 . 而實務上遇到
不同見解的法官 , 做出的判決往往大異其趣 . 所以在版上堅持
自己的看法才是對的之行為 , 實不可取 .
鄉民有的是衝動 , 但欠缺的是認知 , 這結果往往會陷入令人
婉惜的結局了 .
好心告訴法律規範 , 卻被認為引法條嚇人
只能說隨便啦 , 等到哪天吃了虧 , 別忘了別人曾經好心的
提醒而自己選擇不聽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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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我本來要回Elros那篇文,
臨時接到某長輩的電話,主要是顧慮到把人逼急了影響到站長
給人添麻煩不好,所以我才收手
ANYWAY,板橋地院那篇起訴書跟判決主文,很久之前我就看過了
比較沒空,稍為提一下
三階段理論中是否符合主客觀構成要見這有得吵
但是違法性部分一定有問題,由其是就結果不法這部分來說
網路帳號受到侮辱,實際上對法益真的有造成侵害嗎?
我只看到覺的構成要件符合,認定行為不法,接著就一路走到罪責去
不考慮一下法律規定大多述的人格權只有"人"才會有嗎?
而且法律上"人"的定義是很明確的,就只有自然人跟法人享有特別人格權
所以我說,是有人這樣判,但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請律師又是怎樣答辯的,
也沒看到檢察官認為單純的網路帳號 享有名譽權這種特別人格權的法源依據在哪?
不要說律師就連檢察官跟法官也都不是神,
誰都可能會出現這種見樹不見林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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