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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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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Z大的論述,是可以用筆名+著作權予以解釋分析的
歸根究柢權利客體仍舊是Z大本人而非z..這個帳號

然後就Z大您剛提到帳號公信力的問題
確實,帳號經營久了會有一定的可信度,這點無可諱言
之所以說"單純的網路帳號"(單純文字,非真實人名,無可供識別真實身分之照片與個人資訊)
其本身不具備人格.
就像您舉的例子.再假設一下狀況,倘若,廠商不是用另外的ID+寫手
而是寫手提供文章內容由您的帳號發表,或是您暫時出借帳號這樣的情況下
z..這個帳號所代表的究竟是誰?對其他人來說有辦法辨識判斷嗎?
所謂網路帳號的人格權認定不會因此而變的模糊不清?

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客體基本上都是具體而且被限縮的
不這樣做的話在現實生活中會造成混亂
另外有法定的特別人格權就是常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您覺得這些人格權能夠像網路帳號一般切割轉...

呃.....

我只想說
你說這麼多法理但是一旦審判的法官看法與你不同
那上面所有的理論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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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網路身份犯法嗎?

媒體轉載: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份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份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份」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份」,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份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份,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份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份」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份,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份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份,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份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份的人格權?


出處:聯合新聞網 2008/10/20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33
舊 2010-03-15, 03:28 AM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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