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相反,我提出許多紀錄和法律根據來說明我的觀點,你除了認為大法官和監察院的意見「可笑薄弱」之外,又有什麼東西來支持你的說法呢?
再來評論一下,第一段就是笑話。
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九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你再掰嘛,司法獨立不容監察,那不等於是一權獨大無法制衡,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憲法明定監察院可對司法人員行使監察權,被你扭曲成「一旦其親朋好友遭判刑,監察就施壓彈劾糾正都來,非要司法就範不可」,才是可笑又牽強。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