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誠實豆沙包
五權分立,各權之間是平權及相互制衡,而且司法獨立不容凌駕,
若是按照你豪無邏輯的說法,那監察院的人豈不是統統金剛不壞?
一旦其親朋好友遭判刑,
監察就施壓彈劾糾正都來,非要司法就範不可,
因為司法是可凌駕的,
請問你這樣邏輯是正確的嗎?
你一直附上連結,企圖以這裡面的內容來佐證你可笑薄弱關於徐無罪的觀點,
幫你整理如下:
1.徐媽媽可憐 = 徐無罪
2.大法官關於其他的解釋 = 徐無罪
3.監察院的會議記錄 = 徐無罪
我在這裡提出良心建議,
你去找與此案有關的檢查官或法官來提出反對會比較有說服力,
否則那些可笑又牽強的理由,只能令人哈欠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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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相反,我提出許多紀錄和法律根據來說明我的觀點,你除了認為大法官和監察院的意見「可笑薄弱」之外,
又有什麼東西來支持你的說法呢?
再來評論一下,第一段就是笑話。
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九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你再掰嘛,司法獨立不容監察,那不等於是一權獨大無法制衡,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憲法明定監察院可對司法人員行使監察權,被你扭曲成「一旦其親朋好友遭判刑,監察就施壓彈劾糾正都來,非要司法就範不可」,才是可笑又牽強。
請你說說黃、陳、徐三人是哪位監察委員的親朋好友,抑或是給了什麼好處,令委員不顧利益衝突迴避之嫌疑也要捨命相救,向司法施壓?
大法官所做出之解釋內容,以及監察院所提報告中指出諸多疑點,你一概視而不見,只說司法獨立不容干涉,監察院不值信任,大法官沒直接說某人無罪(但是指出判決違憲)不算數,意思是法院的人統統金剛不壞?
還請提出會這樣認定的理由。
(代你答覆:因為本人有預設立場。)
我當初的原文如下:
引用:
作者drasil
大法官說了僅憑自白就入人於罪違憲,徐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涉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證據不足根本就不應該判刑,難道不是靠證據去定某人罪,而是要某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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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處邏輯不通,顯出可笑薄弱,請你指出來,也好讓我有多幾次釘人的機會。
最後為你擬一段祈禱文,請於睡前朗誦。
「親愛的法官啊,我不知道𣶹為何如此判決,但無論證據與事實如何,我對𣶹的話語堅信不疑。願無大法官、監察院能對𣶹及檢座、警察的專業提出質疑,也願其餘質疑此一神聖判決者不來試探我,使我的信心動搖,做出違背𣶹旨意的行為,阿們。」